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新都区民办学前教育、小学、初中、中等学校及其他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设立办理的事项概括、法定依据、办理流程以及重要说明。
本标准适用于新都区民办学前教育、小学、初中、中等学校及其他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设立的办理。
2 事项概括
应按表1的规定。
表1 民办学前教育、小学、初中、中等学校及其他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设立办理事项概括
序号 |
事项要素 |
事项内容 |
|
1 |
事项编码 |
000650001 |
|
2 |
事项审查类型 |
前审后批 |
|
3 |
数量限制 |
符合区域教育规划和发展要求 |
|
4 |
受理机构 |
新都区教育局 |
|
5 |
决定机构 |
新都区教育局 |
|
6 |
办理对象 |
法人、个人 |
|
7 |
办结时限 |
法定时限 |
90个工作日 |
8 |
承诺时限 |
9个工作日 |
|
9 |
收费依据 |
无 |
|
10 |
收费标准 |
无 |
|
11 |
网上办理 |
网上预审 |
|
12 |
办理地址 |
区市民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C区三楼 |
|
13 |
网上申请/表格下载 |
3 法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一条。
4 办理流程
4.1 流程图
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。
4.2 受理
4.2.1 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种类、数量和形式对照表2内的材料清单进行核对,核对应符合如下要求:
——符合要求的,应当场登记受理;
——不符合要求的,应予以当场指正,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办理,不能当场补齐或更正的,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
——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。
4.2.2 通过网上受理的事项,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表2内的材料清单的,应以适当方式予以通知。
4.2.3 在受理过程中,不应要求服务对象重复提供申请材料。资料复印件应声明“复印件与原件一致”并加盖申请单位鲜章。
4.3 审查
4.3.1 审核人员应按照表2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规范性和真实性审查。
4.3.2 对符合条件的送达给窗口工作人员,对不符合条件的发放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
表2 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查要求
序号 |
材料清单 |
审查要点 |
||
材料名称 |
材料要求 |
规范性审查 |
真实性审查 |
|
1 |
筹设申请书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2 |
举办者的资格证明、姓名、住址或者名称、地址 |
复印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原件 |
3 |
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 |
复印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原件 |
4 |
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资产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|
复印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原件 |
5 |
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承诺书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6 |
成都市新都区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7 |
新都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8 |
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9 |
成都市新都区民办学校申报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10 |
办学章程及董(理)事会成员名单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11 |
举办单位(个人)基本情况登记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12 |
拟任法人代表基本情况登记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13 |
拟任校(园)长基本情况登记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14 |
拟任会计基本情况登记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表2 (续)
序号 |
材料清单 |
审查要点 |
||
材料名称 |
材料要求 |
规范性审查 |
真实性审查 |
|
15 |
拟任出纳基本情况登记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16 |
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17 |
拟聘教师登记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18 |
教学设施设备统计表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19 |
专业设置教学计划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20 |
验资报告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21 |
房产证、土地使用证 |
复印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原件 |
22 |
房屋安全质量鉴定书(含抗震)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23 |
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24 |
环境监测报告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25 |
安全预案和安全承诺书 |
原件,1份 |
查是否符合要求 |
查真实性 |
4.4 决定
4.4.1 审查通过的,窗口人员应采取现场领取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核发《民办学前教育、小学、初中、中等学校及其他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设立》受理通知书。
4.4.2 审查不通过的,窗口人员应向服务对象核发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
4.4.3 对未通过审查而退回的资料,应及时转给服务对象并告知原因,告知服务对象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4.4.4 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规定公开行政许可决定。
5 重要说明
5.1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,应具有法人资格。
5.2 举办者是个人的,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5.3 有明确的办学宗旨、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。
5.4 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和行政负责人。
5.5 有合格的教师及必要的管理人员。
5.6 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、设备。
5.7 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。
5.8 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。
5.9 具备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条件。
5.10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。
5.11 举办民办教育机构,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附 录 A
(规范性附录)
民办学前教育、小学、初中、中等学校及其他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设立办理流程图
民办学前教育、小学、初中、中等学校及其他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设立办理流程图见图A.1。
图A.1民办学前教育、小学、初中、中等学校及其他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设立办理流程图